原标题:下月起一批新规将实施:告别20项“另类”证明
央视网消息:9月1日起,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将正式实施。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以下五种情形公安派出所将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此外,9月正式实施的《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明确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其中包括了“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等。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