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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盈余并非想分就能分

发布时间:2016-12-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14日,被告皮山县某公司在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按照皮山县某公司在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证据,原告吾某某占被告皮山县某公司10%的股份。2015年1月9日,被告皮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向股东发放2014年企业分红20000元,原告吾某某的分红比例为9.09%红利1818元,2016年1月6日,被告皮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安某某签字,向股东发放2015年分红40000元,原告吾某某的分红比例为9.09%红利3636元,原告吾某某以分红未按照占股比例分配为由,拒绝领取上述两次分红。

  处理结果:

  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皮山县某公司按照原告吾某某的10%占股比例支付2014年分红、2015年分红,原告吾某某撤诉。

  法官说法: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为了贯彻资本充实的原则,巩固公司的财务基础,保护股东、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财务报告作为依据,并应当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后,才能分配公司盈余。

  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公司盈余时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法律提示:

  《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作者:冯江涛)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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