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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儿童在农村水井溺亡,谁之责?

发布时间:2017-11-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陈文雯 刘小成)一名2岁的儿童与奶奶一同到邻居家门口玩耍时,不慎掉入同村人在房屋后院修建的水井被溺亡,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2017年9月,湖北黄冈中院民一庭对一起农村留守儿童溺亡案例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由水井的所有权人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总损失的30%,其余损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意、胡某燕与何某军系同村村民,何某意、胡某燕因外出务工遂将其年仅两岁的儿子何某豪交由何某意之母陈某枝照料。何某军(其房屋与同村居民王某莲房屋相邻)因生活所需在其房屋围墙边建造一口直径70cm圆形水井,水井井口檐高28cm,该水井距离何某军房屋门口路面14.5m,距离房屋围墙1.5m,围墙高2m,事发前该水井用塑料脚盆盖上,水井旁边置放一个水泥的水井盖,再无其他保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2016年6月12日上午9时许,陈某枝带孙子何某豪在王某莲家门口玩耍时,不慎掉入水井内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何某豪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酿成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该水井是建在何某军自家房屋后院,而非公共场所或道路旁,但经法院勘察,事发时水泥井盖并未存放在井口上,而是用一只塑料脚盆搁置在井口上,何某军家人外出务工期间水井四周并非封闭,他人仍可自由进入,不足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溺亡事件,何某军作为水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此存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陈某枝作为何某豪的监护人,在照顾孩子时疏于管理、未尽法定职责,导致孩子脱离视线范围,是造成孩子被淹死的主要原因,故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判令水井所有权人何某军赔偿儿童溺亡总损失的30%,其余损失由受害人家属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在农村,孩子多是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受限于年龄、体力、警惕性、知识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孩子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本案就是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一个缩影。在此,我们提醒年轻的父母外出务工时,如果不能亲自照顾孩子时,一定要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子女。在交由长辈照顾时,一定要常叮嘱、多提醒,严防各类意外伤害的发生,给年幼的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农村有水井的或者存有其他危险源的住户长期外出时一定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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