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民事案件当事人死亡 诉讼权利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0-06-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一说起继承,人们大多想到的是对被继承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继承,或者对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承包等财产性权利的继承,但接下来要说到的,是一种特别的“继承”,因为它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权利。

  这天,伊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刘连平和往常一样,紧张而有序地处理所承办的案件。在他联系当事人通知需要再次开庭的相关事宜时,得知该案的被告竟在不久前意外死亡了,在感到震惊和表达哀悼的同时,接下来该怎样处理案件发生了变化,因为被告在该案中提起反诉,即为该案反诉案件中的原告,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是确定被告的继承人是否要参加诉讼和是否接受被告作为反诉原告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中止诉讼的情形之一为“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终结诉讼的情形之一为“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由此可见,此时继承人的选择对案件的进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张茜)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