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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是什么让24名公司职员沦为阶下囚

发布时间:2021-03-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3月9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马某某等2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阜康市阜信众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等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阜康市先后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75,130,00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经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非常大,而且呈现多样化,越来越隐蔽的势头,该如何辨别和防范呢?

  1、加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理性投资意识。近年来,社会上的闲置资金相对较多,而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其他投资渠道又比较单一,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理财需求。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加强政策的宣传和金融、理财方面知识的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息,告诫社会公众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思考,减少投资行为盲目性,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2、推出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产品,扩大社会公众理财渠道。集资人受“高利率、低风险、回报快”的吸引,忽视了投资风险,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尝到回报甜头时,更是头脑发热地进入不法分子所编织好的圈套之中。鉴于当前投资渠道单一,政府银监部门应因势利导,顺应民间资本投资活跃的潮流,指导金融部门瞄准市场需求,开辟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项目,推动个人理财服务业的发展。

  3、依法打击,加强监管,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政府应成立协调机构,整合打击和预防犯罪资源。公检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鉴于大部分的资金交易都会通过银行进行,金融部门有必要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以达到从根源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韩小梅)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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